无罪判决|泽诚律所邢征、姚永康律师办理宣告无罪案件
2023/4/26 · 1 次浏览
无罪判决——邢征、姚永康律师办理宣告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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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
邢征、姚永康律师办理宣告无罪案件
公理之下,正义不朽。根据相关数据,全国法院的无罪判决率仅为万分之六,所以无罪判决也被称为刑辩律师“王冠上的明珠”。因为从某种程度来说,不逮捕、不起诉可能是多种因素的结果,只有无罪判决是辩护律师真刀使实枪拼出来的、是穷尽一切手段争取来的。一名刑辩律师能拿到一份无罪判决,将是执业生涯最大的荣耀。2023年4月14日,我所副主任姚永康、刑事合规中心主任邢征,就收到这样一份难能可贵的无罪判决,昨日该判决已正式生效,当事人四年蒙冤、终得昭雪!
2023年4月14日上午,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王某1、高某某、王某2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1、高某某、王某2无罪。判决宣布的那一刻,在场的三名被告人和家属,有掩面而泣的,有欢呼雀跃的,有低头沉思不敢相信的。快四年了,三名被告人终于等来了这份难能可贵的无罪判决,蒙冤四年,终得昭雪!是怎么样的案件让在场所有人如此情绪流露呢?事情的还得从2002年7月9日说起……




一、
案件经过
2002年7月9日,王某2与周至县沙河村(化名)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油桃园协议》,该协议写明承包村油桃园53亩,承包期限50年,承包费用共计35000元,双方约定在承包期限内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违约金5万元。2012年4月,周至县政府以“先租后征”的方式租赁王某2所承包土地中的45亩,支付给王某2地面附着物赔偿款27万元(包含附着物侧柏、回填土)、五年土地租金17万元。2017年,周至县政府征收沙河村土地80亩,按照每亩8.1万元的标准(包括土地赔偿金和安置补偿费)给沙河村集体拨付648万元。
2017年12月9日,沙河村就与王某2解除合同事宜召开“村两委会”,王某1时任村委会主任,与王某2系同胞兄弟关系,高某某时任村支部书记。会议决定:“就王某2租沙河村油桃园一事,进行合同解除,总亩数45亩,支部书记高某某提出方案,继续以租的办法,每亩1000元/每年,按合同期限计算,每亩复耕费6500元,一次性付清,合同解除。”该会议经“两委会”举手表决通过。
2018年1月21日,王某2出具《领条》,《领条》载明:“今领到沙河村解除本人承租油桃园,剩余年限34年,每亩年补1000元,复耕补偿费每亩6500元,合计人民币184万元。”次日,村委会账户将184万元划入王某2个人账户。2019年6月6日,王某1、高某某、王某2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
公诉机关意见
被告人王某1时任沙河村村委会主任,系王某2同胞兄弟。高某某系村党支部书记,在2017年12月9日召开的村两委会上,王某1和高某某没有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村民会议才能处置征地款的规定,违法召开村两委会并且没有向参会村干部公开王某2与村委会签订的租地协议,会中进行负面引导,导致参会村干部同意给王某2赔付,致使集体财产184万元被王某1非法占有。公诉机关认为,王某2与王某1、高某某勾结,利用王某1、高某某的职务便利,侵占沙河村集体土地赔偿金,数额巨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三、辩护意见
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2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沙河村“两委会”关于对王某2解除合同赔偿的决议在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王某2基于此对补偿款的占有属于合法占有,王某2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一、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处置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沙河村虽然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处置了征地补偿款,但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该种情形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决定。
二、沙河村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届满之前要求解除合同,依法属于违约情形,应依法给与王某2因解除合同的违约赔偿,王某2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占有征地补偿款,属于合法占有。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三、王某2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本案不够成共同犯罪。
1.王某1与王某2之间没有共同商议谋划或共同参与犯罪的意思联络。
2.王某2与高某某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高某某与王某1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王某1、王某2、高某某之间没有共同侵占村集体财产的主观故意和共同的犯意,也没有共同的违法犯罪的客观行为。三者之间依法不构成共同犯罪,王某2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有关规定从沙河村领取的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是合法占有行为,故王某2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人民法院宣告王某2无罪。
四、辩护经过
1.2019年6月6日,王某1、高某某、王某2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2019年6月12日,邢征律师接受王某2家属委托,作为辩护律师正式介入案件;
3.2019年7月7日,邢征律师向周至县检察院递交《不予逮捕申请书》,2019年7月13日下午6时,也就是审查逮捕的最后一天,周至县检察院告知三名犯罪嫌疑人都被依法逮捕。
4.2019年8月15日,邢征律师有以“发现新证据,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周至县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周至县检察院不予受理;
5.2019年9月12日案件移送周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邢征律师向检察院两次递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意见未予采纳;
6.2020年3月20日,姚永康律师正式介入案件,与邢征律师共同为王某1辩护;
7.2020年3月24日案件起诉至周至县人民法院,4月22日,邢征律师向周至县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未回复;
8.2020年9月7日,周至县法院第一次开庭,邢征、姚永康律师因卷内有证据显示法院领导在刑事立案已经参与案件,提出申请周至县人民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回避的申请,王某1辩护人刘豪律师提出周至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申请,庭审中止,休庭!
9.2020年11月6日,各辩护人被告知案件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现移送鄠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关于申请周至县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回避的申请终被采纳!
10.2020年12月20日,邢征、姚永康律师向鄠邑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意见未予采纳;
11.2021年5月20日,案件经过鄠邑区人民检察院两次补充侦查,起诉至鄠邑区人民法院,期间两位律师多次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意见未予采纳!
12.2021年9月9日,鄠邑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姚永康、邢征两位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改变管辖前后补充侦查总共不得超过2次,鄠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程序违法,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意见未予采纳!
13.2021年9月23日,鄠邑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两位律师作出无罪辩护,王某1、高某某律师同样作出无罪辩护;
13.2022年6月24日,鄠邑区法院第二次开庭,两位律师继续做无罪辩护;
14.2022年8月25日,在几名辩护人的争取下,三名被告人被鄠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申请被采纳!
15.2023年4月14日上午公开宣判,律师无罪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
16.2023年4月25日,判决正式生效。
五、案情回顾
有人负重前行,有人雀入樊笼,有人在黑暗中茕茕踽踽,走了很久很久,好在世间总有星辰开道,所以荆天棘地,也不枉此行。以上辩护经过只是主要节点的大致回顾,期间,为核实案件情况经历了无数次会见,无数次与周至县、鄠邑区检察官、法官沟通、交流、递交法律意见,也有为案件事实激烈争论,无数次往返于周至县、鄠邑区。
还好,快四年的时间,所有的努力终于得到了回报,拿到判决后,王某2 家属给邢征律师发了这样一段话:“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唯有你舟车劳顿,才换来这朗朗乾坤”。
在此,向鄠邑区人民法院主办案件的金法官致敬!向鄠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致敬!是他们坚守了法治的底线!是他们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是他们换来了这朗朗乾坤!
作为刑辩律师,在做无罪辩护的过程中永远抱着“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楼兰终不回”的决心,字字铿锵,只为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为心中的公平正义。正所谓,不经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而这,还只是邢征律师2023年办理的第二起判决无罪的案件……
邢征律师简介

邢征,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任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安市长安区十五届政协委员,西安市民革长安区工委科技支部副主委,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研究中心特聘主任。专注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2017 年,论文《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界定》获陕西省法学会主办的“刑民交叉案件研讨会”三等奖,并发表于《陕西律师》杂志。2019 年在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发表《试论强迫交易罪中软暴力的认定》一文。
执业以来办理刑事案件百余起,十余起案件取得不予逮捕、不予起诉、撤回起诉等辩护效果,仅2023年1月至今,办理2起法院宣告无罪案件,是区域内少数只办刑事案件的青年律师,曾主办全国首例“虚拟货币”传销案, 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河南省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寇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延川县马某某恶势力团伙案件等全国或区域内有影响力的案件。曾就社会 热点案件“花呗套现案”接受《西部法制报》专访,网络转载量过十万。
姚永康律师简介

姚永康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原西北政法学院)。 现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实务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诉讼服务自愿者,陕西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陕西省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陕西律师》通讯员,西安铁路看守所执法监督员,西安广播电视台法制时空栏目特邀嘉宾、陕西网民情●法制栏目特邀嘉宾。西安市律师协会讲师团讲师、市律协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破产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制度建设与事业发展委员会委员、2003年至2005年期间曾在西北大学讲授经济法。曾任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司法员、太华路法律服务所主任,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04年荣获陕西省律师业务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并且多次在《三秦都市报》、《陕西律师》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法制文章。曾经在大型企业担任专职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职务,熟悉消防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等操作的各个环节以及企业管理事务,成功处理了大量的工程建设、土地开发、房地产、公司股权从组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另外,对人身损害赔偿和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有较深的研究。
擅长办理: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