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新闻动态

泽诚资讯|泽诚所主任李宏良受邀出席西北政法大学第四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暨南海刑事辩护论坛

泽诚资讯 · 2023/6/1 · 1 次浏览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宏良受邀出席西北政法大学第四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暨南海刑事辩护论坛


泽诚所主任李宏良受邀出席西北政法大学第四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暨南海刑事辩护论坛

泽诚资讯



      南天一石可擎天,傲立天涯千百年。2023年5月27日八点三十分,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主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四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暨南海刑事辩护论坛”在海南三亚隆重开幕,我所主任李宏良受邀出席并作为陕西省律师代表在会议中发言。

       本次论坛共分四个单元,分别由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做主旨发言,并研讨“刑事司法改革与刑事辩护新发展”、“刑事法律修正与刑事辩护新形态”以及“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辩护新突破”等问题。来自高校及科研院所、司法实务界、律师界等共计200余人参加本次论坛。

       论坛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冯卫国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范九利校长致欢迎辞。范校长对各位代表的莅临表示热烈欢迎,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的发展历史、西北政法大学刑辩高级研究院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并期待各位与会嘉宾就本次论坛发表真知灼见。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老师、海南省律师协会张晓东副会长、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魏艳昭副主任致开幕辞。

      开幕式的一系列活动结束后,即进入本次论坛第一单元:刑事司法改革与刑事辩护新发展的探讨发言;紧接着,进入第二单元:刑事法律修正与刑事辩护新形态,各位与会人员唇枪舌剑,热烈探讨;最后,进入第三单元: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辩护新突破,我所主任李宏良对此主旨题目进行了发言。


以下是我所主任李宏良关于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辩护新突破的全部发言: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首先,非常感谢西北政法大学和刘仁琦老师,给我这个难得的学习和发言机会,我们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辩护新突破”,我认为这个主题非常好,务实性很强,值得我们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刚才前面几位大咖就这一话题作了精彩的发言,我认真聆听,并受益匪浅。

      百度百科对刑事政策的定义是:“刑事政策是指国家的刑事法律思想的外化形式,是以抑制和预防犯罪为根本宗旨,用于指导国家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其他与之相关的社会活动的策略、方针和原则。法学界对刑事政策的阐释有广狭两说:(1)广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或社会团体,以抑制和预防犯罪为目的所采取的一切手段和措施,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社会政策。(2)狭义说认为,刑事政策仅指国家以预防犯罪为宗旨,制定如何运用刑法及有关制度,打击、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战略和对策,主要是刑事立法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狭义说着眼于刑事政策的直接性和现实性,广义说着眼于刑事政策的广泛性和综合性,研究视角不同,其目的是一致的。”当然,从刑事辩护角度来讲,我个人认为,刑事司法政策的广义说更有利于辩护。下面我就自己在办案中如何利用刑事司法政策进行有效辩护的一些体会,和大家分享。

一、 全面检索、梳理、发现与案件有关的刑事司法政策。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发现有许多律师和我一样,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喜欢用逻辑学的三段论,即法律大前提、事实小前提和结论来发表自己的观点。个人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大前提的选择可以有以下四种:

1.《刑法》、《刑诉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大前提控辩审三方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

2.一些较成熟的刑法理论。如:期待可能性、结果不能犯、被害人自甘风险、违法性认识不足、实行过限等等,甚至是一些资深权威专家学者的论著观点。当然,对于这种大前提,公诉人往往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而予以反驳。

3.案例。有三种(1)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刑事参考案例,按最高院司法解释,该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意义;(2)类案案例及最高法、最高检在推进某一刑事司法政策或回应一些社会关注时发布的典型案例(如最高检关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发布的典型案例);(3)类案案例,“同案同判,类案类判,异案异判”也已达成共识,且有最高院的相关规定。

4.刑事司法政策。在实务中,大量刑辩律师在辩论中都会用刑事司法政策作为大前提,正如前面刑事司法政策的广义理解一样,刑事司法政策包罗万象,体现在人大常委会、两高三部,国家监委等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会议纪要、座谈纪、新闻发布会,甚至高层领导的讲话中。个人认为,对于广义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分三个方面:(1)具体性的刑事司法政策。如“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毒品案件刑事政策”、“民营企业家保护政策”等;(2)制度性的刑事司法政策。如“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刑事辩护全覆盖”、“涉案企业合规”等;(3)理念性的刑事司法政策。如“打击与保护并重”、“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天理,国法,人情”、“保留死刑,少杀慎杀”,乃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都可以作为刑事司法政策来运用。

      所以在接受案件后,刑辩律师应全面检索梳理发现与本案有关的刑事司法政策,也许可以从中找到有效的辩点。

二、知而善用,转变观念,增强运用刑事司法政策进行有效辩护的能力。

      因刑事司法政策相对于刑法条文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不具有具体性和强制性,在执行贯彻程度上有较大的弹性空间;虽然,刑事司法政策可能会对辩护思路有所拓展,但同时对律师的全方位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用刑事司法政策辩护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需要辩护律师知而善用,转变观念,并不断增强自身能力,如协商能力、沟通能力、举证能力等,才能运用刑事司法政策进行有效辩护。如2018年入法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就属于刑事司法政策,就需要律师辩护前移,转变观念,增强协商能力和量刑能力。当年,我就及时提升了量刑能力,为自己多名当事人争取了较大的量刑减让,享受了刑事司法政策的红利;再如“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近几年,虽然法院判决的无罪案件依然很少,但检察机关不批捕和不起诉的案件却大量出现,这虽然跟我国进入“轻罪时代”有关,但也跟“少捕慎诉慎押”及“捕诉一体化”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息息相关的,通过“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及效果,不少律师对程序辩护的观念也有所转变,以前大家总认为程序辩护仅仅是为了配合实体辩护,不会影响案件的结果,但通过“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大家突然发现独立的程序辩护也可以实现“实质化出罪”的可能。当然要想利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达到“不捕不诉不押”的效果,则需要辩护律师对“当事人没有社会危险性及解决办案人员的后顾之忧”进行举证和说服;再如“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政策,辩护律师不仅仅要熟悉法律,还要对涉案企业的经营模式、管理模式、涉罪原因、预防措施、整改方案等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才能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所以作为辩护律师,要善于发现并知晓、掌握并创新,增强运用刑事司法政策进行有效辩护的能力。

三、充分准备,避其锋芒,做好预案。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刑事司法政策也不例外,甚至有些刑事司法政策就是为出于打击某类犯罪而出台,所以不要认为刑事司法政策仅仅是辩护律师的工具,有时更是司法机关的利器。例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就是要对“涉黑涉恶犯罪”形成高压震慑,并全面打击遏制;当时的“打财断血、打伞破网、打早打小”等刑事司法政策对有组织犯罪的辩护就是相当不利的;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就要多提“依法严惩,标本兼治”是专项斗争的原则,而“依法”则就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等,就要多提“坚决不拔高,不添数”,就要多提“将涉黑涉恶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人民考验的铁案”等来进行应对。再例如刚刚结束的疫情时期,我办理了一起涉疫刑事案件:一个小药店老板销售不合格的医用口罩,被指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当时正值疫情严重期,“从严从重从快”就是涉疫案件的刑事司法政策,因此在法庭上,我除发表完常规的辩护观点外,又特别强调了四点:1.被告人出售不合格医用口罩的原因是因为一年多的疫情,小药店无法营业,没有经营收入,自己和家人已陷入困境,销售不合格医用口罩是为了一家人的生计;2.被告人“并非发国难财的黑心商人”,他也有爱心和公益心,疫情初期他将小药店仅库存的几百只医用口罩捐献出去;3.其出售的医用口罩几项指标虽不符合国家标准,但在当时极度缺乏口罩的实际情况下,有总比没有好;4.本案应结合灾难面前的人性、人情做综合考虑。

     最后,本案取得了较理想的量刑结果。所以,在遇到不利于当事人的刑事司法政策时,我们要做好充分准备,避其锋芒,做好预案,进行有理有据的辩护。

      以上是我的发言,如有不妥,望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