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新闻动态

泽诚资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雏鹰培训计划”线下第一场如期举办

新闻资讯 · 2023/3/15 · 1 次浏览

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2023年2月25日上午9.00-12.00,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雏鹰培训计划”线下第一场在8楼会议室举办,泽诚所全体实习律师以及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都按时参加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雏鹰培训计划”线下第一场如期

举办

 



     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2023年2月25日上午9.00-12.00,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雏鹰培训计划”线下第一场在8楼会议室举办。泽诚所成长学院本年度开展的"雏鹰培训计划"不仅仅面向本所,更面向社会公众,热烈欢迎来访我所进行聆听学习。本次培训,泽诚所全体实习律师以及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都按时参加,课堂上讲师传道授业解惑,学员们全神贯注,积极互动,氛围活跃。

     本场培训会第一位主讲嘉宾为中建科信集团首席顾问庞文,主讲内容为《企业合规师人员能力验证》。庞文顾问详细讲述了企业合规师和律师行业的关联,以及对于实习律师们今后执业的重要性,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业背景。企业合规师行业急缺相关人才,职业缺口大,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意味着为企业合规运行提供事前、事中、事后闭环式法律服务,这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律师专业价值的体现,更是对传统律师行业业务转型的挑战和机遇。

     第二,相关政策。2017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合规管理体系指南》(GB/T35770-2017),体现了国际一流的合规管理水准。2021年4月13日,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实施,这标志着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正式进入认证时代。

     第三,人员能力验证。人员能力验证是指按照相关规定或标准,根据培养培训及考核验证规则,采取专业知识学习、能力素质考核、结果分析比对及验证等方式,对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培养培训及验证的合格评定过程。人员能力验证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用为本、多元评价的原则,实现“专业学习-能力验证-精准诊断-靶向训练-持续学习”的“PDCA”循环,着力提升人员从业素质和能力。企业合规师的主要工作任务有制定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和管理计划,开展企业合规咨询、合规检查,处理合规举报,监控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开展评价、审计、优化工作等,处理与外部监管方、合作方相关的合规事务。主要培养人群有大中小型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法务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一线生产员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中层合规管理人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高层管理者;从事会计、审计、税务、财税、金融、法务等相关职业,担任企事业单位会计主管及经理、审计主管及经理、财务主管及经理、税务主管及经理、财税主管及经理、法务主管及经理等岗位的专业管理人员,以及这些岗位总監及以上的高层管理者。且在各大招聘app上显示,企业合规岗位薪资普遍达10000以上。

     第四,主办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已揭牌成立,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正司局级单位,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事业单位。

     此次企业合规师的介绍,为实习律师们普及了一个全新的职业方向,受益良多。


     本场培训会的第二位主讲嘉宾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律师成长学院院长袁红斌,主讲内容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袁律师在讲解《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之前,简述了《陕西省律师条例》,涉及到总则、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执业保障和监督管理、律师协会、法律责任等七个方面。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袁律师进行了逐条解读: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学习的道路虽坎坷不平,蹒跚而行,却乐在其中,也从未言弃。求知,就像一场永无休止的苦役,超越困苦,就是所谓的强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将面向社会持续不断的开展“雏鹰培训计划”,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宣讲活动,为实习律师和青年律师们提供学习的良好环境和优质的平台!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