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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诚资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宏良参加陕西刑辨九人行公益论坛第十三期:“网络赌博犯罪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泽诚资讯 · 2023/3/14 · 1 次浏览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宏良参加陕西刑辨九人行公益论坛第十三期:“网络赌博犯罪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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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刑辨九人行公益论坛第十三期:“网络赌博犯罪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2022年12月8日下午,陕西刑辩九人行第十三期“网络赌博犯罪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公益论坛在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顺利召开,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李宏良、张麦昌、党海峰、张冰、房立刚、吴科、李志山、雷大学(因出差参加线上会议) “陕西刑辩九人行”成员,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雷小冬律师、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卢庆律师、陕西泽诚律师律师事务所李宝平律师等多家律师事务所三十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参与了本次公益论坛活动。


     卡塔尔世界杯成为燃烧这个冬季的“一把火”,伴随着运动的激情,“足球博彩”等网络赌博相关话题也引起了专业人员的重视,本次论坛对当下网络赌博等问题的现状、构成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以求提升专业的理解和认识水平,同时为网络赌博问题的预防与治理贡献一点这个行业的绵薄之力。会议伊始,李志山律师对“陕西刑辩九人行”本次公益论坛进行简要介绍,网络赌博作为新兴的赌博方式,赌博网站通常设在境外,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和吸引境内人员参加赌博活动、吸纳赌资。

     接着,我所主任李宏良律师以“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要点浅析”为题,详细阐述了网络开设赌场的概念、特征、犯罪行为的认定、管辖权的认定、共犯的认定、主管明知的认定、从犯的认定、赌资金额的认定、参赌人数的认定、电子证据的认定等十个方面,其中重点讲解了犯罪行为的认定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关于犯罪行为的认定,李宏良律师指出《网络赌博司法解释》中规定,网络开设赌场有如下四种情形: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收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收投注”两种行为,完全符合开设赌场中设置赌博场所并具体负责运营的要求,对此认定不难,但由于网络赌博时空上的特殊性,实践中赌博网站又多搭建在境外,老板往往躲在幕后,故抓获网站建立者的案例并不常见,往往抓获的多数嫌疑人为其雇用的打工人员。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此种情形可分为两种行为,一是行为人不直接通过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而是行为人协助赌博活动组织者建立赌博网站,并将网站交给组织者进行运营的行为。此种行为更偏向为一种网络开设赌场的直接帮助行为,可从共犯层面加以认定;二是自己建立赌博网站后,将赌博网站以租赁、入股或其他付费方式提供给他人,由他人实施赌博活动。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此种情形是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最为常见的行为模式,实践中的争议也是较大的。从行为特征来看,该情形属于一种参与赌博经营的行为,同样是在共犯层面加以认定。但在实践中,网络赌博代理种类、层级较多,有总代理以及下级代理等多种代理形式,而且,究竟何为代理,如何界定代理,代理的认定标的,代理模式等,在实务办案中也存在较多争议。4、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该种情形并不要求行为人直接参与建立或者运营赌博网站,只要行为人在明知网站的赌博性质,并从中获取分成即可以认定。实践中,主要针对的是投资、入股赌博网站但并不实际参与经营的行为。

     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李宏良律师强调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电子数据是非常重要的关键证据:

     1、电子证据范围:根据《网络赌博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电子证据包括: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2、收集程序: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3、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4、当然关于电子证据,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及2022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电子数据的类型、调查、提取、收集、完整性校验、扣押、封存、冻结、勘验、固定、保管、移送、鉴定等有全面、系统、严格的规定。故在法庭质证、认定时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就电子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两力(证据能力、证明力)及证明目的进行审查。



     期间,张麦昌律师以 “赌博犯罪立法的他山之石” 为题目进行了深入发言;党海峰律师从网络赌博犯罪问题的“辩护视角”分享了七个方面的问题;吴科律师以说文解字的方式对“赌”“博”进行了拆解和赌博历史渊源的介绍;房立刚律师则将自己发言的重点放在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质证上;张冰律师以“网络赌博犯罪”为题进行了详细阐述;雷大学律师因开庭冲突,线上参与了这一会议,他通过案例讲解,提出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如何进行区别的问题。




     本次论坛总共进行了4个多小时,现场研讨氛围热烈,各位资深律师唇枪舌剑,不同的观点激情碰撞,火花四溢。长期以来,”陕西刑辩九人行 ”致力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刑事合规宣传、刑事培训和刑辩交流,参与、引领、倡导和宣传刑事辩护的法律公益活动。通过本次论坛,与会人员对“网络赌博”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受益颇多。展望未来,刑辩九人行将一如既往地从事法律公益活动,愿意与各位刑事辩护律师一同学习,进一步助力我省刑事辩护事业更为专业,更加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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